桃園市曾氏宗親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桃園市曾氏宗親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以宣揚祖德、敦親睦族、明倫教孝、勵志端風為宗旨,尤其注重於宗親團結
          互助精神之樹立。

 
   
 

第三條  本會由桃園市行政區域內之各區曾氏宗親會分會聯合組成之。

   
 

第四條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行政區域內,並得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在市內各區成立分會,惟每一區最多成立一個分會。

   

第五條 各區分會倘有未能遵守本會章程及細則之規定,經勸導無效者,本會得經由本會理事
       會審查通過,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予以公告解散之處分。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宗親調查聯絡、動態報導及會訊發行等事項。

二、關於緬懷祖先、追念祖德、宏揚宗譽及族譜編修等事項。

三、舉辦敬老尊賢、獎助優秀子弟、表揚傑出宗親及參加婚喪喜慶等事項。

四、團結宗親、提拔優秀宗親,繁榮造福社會。

五、調解紛爭事項,增進宗親情誼。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七條 本會採會員代表制,會員代表由各分會自會員中相互推選之。

一、凡我桃園市內之曾氏宗親,應依轄區,以不重複為原則,分別向所屬區分會申請入會。
    經分會依其章程規定審查合格,成為分會會員。轄屬各區曾氏宗親分會之會員,同時為
    本會之會員。

二、非設籍本轄區之曾氏宗親,得申請加入各分會為榮譽會員。

三、各分會會員代表,按分會會員人數之百分之十比率推選之,連選得連任,任期與理事、
    監事相同。會員代表名冊由分會呈報本會,並經本會理事會審定合格為準。

第八條 會員代表有違反相關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
       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處分。

第九條 會員代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分會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未依本章程規定繳交會費者。

第十條 各分會得就其所屬會員代表之部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二個
       月前預告。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經出會或退會者,其已繳納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均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職權與任期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
         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代表捐款及本會其它收入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經費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團體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
         理事、監事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得票數順序遞補之,並以補
         足當屆任期為限。
本會應依據各分會會員人數比率,訂定配額,函請各區分會,
         自行提名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
         名單。自行參選者亦得向秘書處登記為理事或監事之候選人,但應經出席代表三
         人以上之附署。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三、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經費預、決算。

八、其他有關本會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
         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處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
         會及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
         由副理事長代
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其任期與本
         屆理事、
監事同。

 
   
 

第十九條 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
         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其任期與本屆理事、監事
         同。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監事會議之日起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之一情事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困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財務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
         長提名,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本會選任之理事、監
         事等職員擔任。

第廿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
         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得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均為無給職。上述聘請由理
         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聘期均與本屆理事、監事任期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
         臨時會議外,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度召開一次。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七條 本會改制為會員代表制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盛大召開第一次全縣
         聯合會員大會。為增進宗親團結與情誼,自民國九十年起,配合  宗聖公誕辰,
         每三年舉辦一次全縣聯合會員大會。(103.12.25起縣改為市)
前項全市聯合會員
         大會召開辦法,於本會辦事細則中訂定之。

第廿八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
         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亦同。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臨時理事、監事會議。
前項理事、監事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
         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達半數之同意行
         之。

第卅一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代理出席;理事或監事連續兩
         次無故缺席理事或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卅二條 為加強溝通與協調,本會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時,得邀請非本會理事、監事身
         分之分會會長列席。聯席會中分會會長享有發言權,並得代表分會表達意見,提
         出協調事項。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每一會員代表新台幣貳佰元整。依呈報之新增會員代表人數,由各分會負責收
            繳其應繳納之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每年每一會員代表應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

三、捐助收入:上、下級單位等之各種資源捐助

四、自由樂捐:會員、會員代表、友會會友等之自由樂捐。

五、基金及存款之孳息:指定用途基金或存款之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五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
         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如未能於該期間召開者,先提理監事
         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
         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
         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慣例辦理。

第卅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其他規定事項,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修訂時亦同

第四十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法條及主管機關核備
         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一、訂定本章程:民國五十二年二月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二、第一次修訂本章程: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日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通過修訂改為會
    員代表制。

三、第二次修訂本章程: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四、第三次修訂本章程: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第十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桃
    園縣政府備查。

五、第四次修訂本章程: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第十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
    桃園縣政府備查。

六、第五次修訂本章程:民國103年3月23日第十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一、
    三、四、五、七、十六、二十七條,並報請桃園縣政
府備查,自103年12月25日升格日
    生效。

七、第六次修訂本章程:民國105年3月20日第十八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修正第十
    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並報請桃園市政府備

 
  
 

桃園市曾氏宗親會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事細則依桃園市曾氏宗親會章程第三十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乃桃園市內各區分會聯合組成,各分會為本會之團體會員。

       各分會舉辦之各項法定及重要會議或活動,應函知本會派員列席或督導。

第三條 本會應加強輔助各區分會之經營與運作,並應積極輔導其餘區早日成立分會。各區
       分會之籌組發起,應先報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並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之
       程序籌備成立之。

第四條 為輔導各分會健全分會組織、增進會內團結,提升分會功能、強化會務營運,本會
       應研擬訂定桃園市曾氏宗親會區分會模範章程及模範辦事細則,以供各分會修訂章
       程及辦事細則之參考。

第五條 為考量避免各分會與本會之間,因理事、監事等職員任期屆滿及改選會議時間互相
       衝突;或分會與分會之間,年度會員大會日期相互重疊而滋生困擾,本會應主動督
       導並協調各分會,早日修訂分會章程及辦事細則,以為因應。各分會亦應密切合,
       以減少相互影響,務求和諧圓滿。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各區分會應努力達成本會章程第六條訂定之任務內容。本會亦應全力協助各分會,
       以求澈底落實任務目標。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七條 凡我曾氏宗親欲加入本會,應填寫會員入會申請書,向所屬分會提出申請,經分會
       審查合格成為分會會員。會員入會申請書附件一。
各分會並應編造會員名冊建檔,
       本會會員名冊如附件二。

第八條 各分會應每年清查會員會籍,並於每年年度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二個月前編造會員名
       冊呈報本會。

第九條 各分會應依本章程規定之比率,推選會員代表,並於每年年度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一
       個半月前,編造會員代表名冊呈報本會,本會會員代表名冊如附件三。
各分會會員
       代表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向本會呈報,以利會員代表名冊之更新。

第十條 各分會應責成所屬會員代表,繳交會費及遵守各項規定。如有違反,本會得依章程
       規定,予以除名之處分。經除名之會員代表名額,所屬分會應即於一個月內另行改
       派遞補之。

第四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候選人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入會滿一年以上。

二、應為分會選派之合格會員代表。

三、履行本會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各項義務。

四、繳清各項會費。

第十二條 本會應於理事、監事任期屆滿,需要改選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為之。選務工作
         之進行,由前任理事長召集下列成員,組成選務委員會,負責辦理理事、監事選
         舉及監察等選務事宜,惟候選人不得擔任選務委員。

一、前任理事長一人。

二、常務理事、監事若干人。

三、推選會員代表若干人。

本會各項職員之選舉及罷免之表決方法,由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並提經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三條 為求權利義務均衡與實質公平,在選舉下屆理事、監事之前,本會依據各分會呈
         報之會員名冊,及會員之統計人數,核算該分會可選派會員代表人數。
本會應另
         就各分會會員統計人數比率,協調配當該分會應有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額。
         各分會得按此名額,自行提名候選人,填具各分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冊」呈
         報本會。
本會理事會應依據各分會提報之候選人,擬定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
         考名單。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冊如附件四。

第十四條 本會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之職責如左:

一、名譽理事長:襄助會長商酌一切會務,為本會最高諮詢指導者。

二、名譽理事:參與理事會提供諮詢指導及興革建言。

三、顧問:本會會務執行及有關法律事項之諮詢指導。

第十五條 本會負責會務、業務執行之兼任工作人員之設置及其職責如左:

一、秘書長:

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業務及公關工作。督導本會工作人員,擬訂與推動年度之工作計劃,執行理事會決議之事項,並對外代表本會會務及業務工作人員。

二、副秘書長:

輔佐秘書長執行辦理一切會務及業務。秘書長因故未能視事期間,由理事長指派代理秘書長。

三、財務長:

    負責執行本會有關財務、出納與會計等事項。

四、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

執行祕書長交辦事項,分別承辦行政、總務、會務、業務、公關等工作,為會員(宗親)服務。

第十六條 本會聘用之兼任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倘因工作量增加,需要聘僱有給職專任人
         員時,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為之。

第十七條 本會得編列津貼預算,以車馬費名義補貼兼任工作人員。因公派令工作人員出差
         時,本會亦得透過預算編列,核實酌支出差旅費。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及召開事由,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外,應
         於召開一個月前函知各分會。

第十九條「會長聯誼會」由輪值分會承辦,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聯誼會議由各分會會
         長依序輪值作東,並擔任召集人,輪值順序及辦理方式另行協議之。召開之間、
         地點由輪值之召集人告知本會後,本會應以書面通知應與會人員。

第二十條 本會依章程第廿七條第二項,辦理本會「全市聯合會員大會」之召開。其召開辦
         法訂定如左:

一、桃園市曾氏宗親會全市聯合會員大會召開時間與方式:

(一)全市聯合會員大會,自民國九十年起,每三年(即九十、九十三、九十六、九十九
      年,依此類推)召開一次。辦理時間訂於  宗聖公誕辰紀念日(農曆十月十二日)
      前、後擇一週日(或週六)之上午。以聯誼性質辦理。各分會該年度會員大會,依分
      會章程辦理。

(二)全市聯合會員大會由本會主辦,並由各分會分組輪流擔任承辦單位。

(三)全市聯合會員大會採餐會方式辦理之。

二、本會全市聯合會員大會承辦單位分組及輪流順序如下:

(一)民國 九十 年:桃園分會、蘆竹分會。

(二)民國九十三年:中壢分會、平鎮分會。

(三)民國九十六年:大溪分會、龍潭分會。

(四)民國九十九年:觀音新屋分會、楊梅分會。

三、各分會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各區分會至遲應於全市聯合會員大會召開一個半月前,向承辦輪值分會提報分會正確
      會員名冊與人數,以利其各項籌備工作(含紀念特刊編印)之進行。

(二)開會費依分會會員人數,每人新台幣陸佰元整,由各分會負責提繳本會財務組。

(三)各分會推派接受獎勵及表彰之宗親,倘非分會會員者,其因參加開會及餐會,亦應分
      擔每人費用新台幣陸佰元整。該費用由推派分會負擔繳納之。

四、經費運用:

(一)輪流擔任承辦之單位,應預先斟酌收入、支出情,編製「聯合會員大會經費收支預
      算」提報理事會審議通過認可後,據以執行。

(二)本會財務組應將所收到之前項款額,由本會依編定預算統籌運用,並自負盈虧。

五、敬老壽星表揚、優秀子弟獎學金、優秀宗親表揚,實質內涵,視經費酌情辦理。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一條 本會會計科目訂定如下:

一、收入部分:分別為入會費、常年會費、自由樂捐、捐助費、利息、其他等六項。

二、支出部分:分別為開會費、文具印刷費、郵電費、表彰費、慶弔費、捐助費、急難救助
    金、公關費、出差旅費、工作人員津貼、預備金、其他費用等十二項。

第廿二條 本會一切款項支出,應依憑証(發票、收據)及經手人申請。經理事長或依授權
         經秘書長批准後核付。

第廿三條 本會所有一切現金,均以本會會銜、理事長及秘書長,聯合具名存入就近金融機
         構。倘因周轉需要,得經理事長批准,提領部分現金,置於出納人員處保管墊支
         運用,並依法核銷。

第七章 聯誼及交際

第廿四條 本會所有選任、聘僱人員及會員代表本人及直系親屬(含配偶)若有婚喜慶典,本會接獲事主書面通知時,應以理事長與秘書長具名致贈新台幣貳仟元禮金或相當於新台幣貳仟元價值之賀禮。

第廿五條 本會所有選任、聘僱人員及會員代表本人及直系親屬(含配偶)若有喪事,本會
         接獲事主訃聞通知時,應以下列方式協助辦理:

一、派員連絡,瞭解事主需要,以決定應協助之事項,並調派支援。

二、致贈新台幣貳仟元內(喪者九十歲以上,致贈新台幣參仟元)之奠儀或祭品及輓聯。

三、凡本會理事、監事、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顧問及聘僱工作人員家有喪事時,全體人
    員一律相互參與致贈奠儀及親臨弔祭。

四、前述喪事,得由本會具名印發訃聞,本會理事長及秘書長須親臨弔祭,但特殊情況可派
    員代理。
本會所屬各分會會員本人或直系親屬(含配偶)若有喪事,本會於接獲事主訃
    聞通知時,致送輓聯弔祭之。

第廿六條 凡本會會員若遇天災人禍,得發動會員樂捐,本會並應視財務狀況予以慰助。

第八章 獎勵及表彰

第廿七條 凡遇本會召開全市聯合會員大會之年度,各分會之重陽敬老壽星表彰、優秀子弟
         獎學金頒贈及優秀宗親表揚等事項,統一由本會統一依下列方式辦理獎勵及表
         彰,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內支應。其餘二個年度,則由各分會自行負責在分
         會年度會員大會中辦理。

一、重陽敬老壽星表揚:

凡本會所屬各分會會員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含配偶),年滿八十歲(含)以上之壽星人瑞,由本會在全市聯合會員大會中公開表揚,並致贈表彰狀,紀念品則由所屬分會提供。

本項敬老表彰之壽星,委由各分會據實調查彙整後,造冊呈報本會表揚。本會「敬老壽星表揚名冊」如附件五。

「桃園市曾氏宗親會敬老壽星表揚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二、優秀子弟獎學金:

凡本會所屬各分會會員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子女,品學兼優,成績達各分會獎學金申請標準者,由本會在全市聯合會員大會中公開表揚,並致贈獎狀表揚。獎學金則由各分會提供。

本項頒與獎學金之優秀子弟,委由各分會接受會員提報申請,經各分會彙整秉公評審後,造冊呈報本會表揚。本會「優秀子弟獎學金表揚名冊」如附件六。

「桃園市曾氏宗親會優秀子弟獎學金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之。

三、優秀宗親表揚

凡曾氏優秀宗親,在產官學各界有卓越之表現或重大成就、對本會有傑出之貢獻者或以身作則、教子有成、表現優異者,由本會於全市聯合會員大會時公開表揚,並致贈表彰狀以資鼓勵,紀念品則由各分會提供。

本項表現傑出之優秀宗親,委由各分會接受會員填具優秀宗親表揚推薦表(如附件七)推薦,經各分會彙整秉公評審後,造冊呈報本會表揚。本會「優秀宗親表揚名冊」如附件八。

「桃園市曾氏宗親會優秀宗親表揚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事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布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二十九條 本辦事細則之訂定、修訂日期、理事會議屆次如左:

      一、辦事細則之訂定:民國五十二年二月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通過。

      二、第一次修訂: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廿日第十一屆第十一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三、第二次修訂:民國九十年六月卅日第十三屆第十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四、第三次修訂: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十五屆第五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五、民國104年1月25日第十八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內文「縣」

          改為「市」,「鄉鎮市」改為「區」。


 

桃園市曾氏宗親會敬老壽星表揚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桃園市曾氏宗親會(以下簡稱本會)辦事細則第廿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係藉由重陽敬老壽星表揚,鼓勵會員宗親,發揚敬老尊賢,宏揚孝道宗德,
        並加強宗親福利,增進宗親團結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辦理重陽敬老壽星表揚事項,配合全市聯合會員大會之召開,每三年辦理一
        次。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四條:凡本會所屬各分會會員本人、直系血親或配偶,年滿八十(含)歲以上者,由本會
        於全市聯合會員大會中,公開致贈表彰狀表揚,並由各所屬分會致贈壽星紀念品。

第五條:各分會應就轄區內表揚對象之敬老壽星,據實調查並初審後,填具本會「敬老壽星
        表揚名冊」,呈報本會彙整辦理表揚。

第六條: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施行,變更修訂時亦同。

第七條:訂定及修訂本辦法之理事會年月日、屆次、法條如下:

一、民國九十年六月卅日第十三屆第十次理事會通過,訂定條文共七條。

         二、民國104年1月25日第十八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內文「縣」

            改為「市」。

 

 

桃園市曾氏宗親會優秀子弟獎學金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桃園市曾氏宗親會(以下簡稱本會)辦事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訂
        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以增進宗親團結、加強宗親福利,激勵年輕後進、培育傑出下一代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辦理頒發優秀子弟獎學金事項,配合全市聯合會員大會之召開,每三年辦理一
        次。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四條:為鼓勵會員宗親,積極督促其子女,期能在校求學期間,敦品勵學、努力向上,本
        會特就表現優異者,於全市聯合會員大會中,公開致贈獎狀表揚,並由各所屬分會
        頒贈獎學金。

第五條:各分會應依頒發獎學金有關辦法及規定,受理會員提出獎學金申請。經分會秉公評
        審後,填具「優秀子弟獎學金名冊」呈報本會彙整表揚。

第六條: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施行,變更修訂時亦同。

第七條:訂定及修訂本辦法之理事會年月日、屆次、法條如下:

一、民國九十年六月卅日第十三屆第十次理事會通過,訂定條文共七條。

         二、民國104年1月25日第十八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內文「縣」

            改為「市」。

 桃園市曾氏宗親會優秀宗親表揚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桃園市曾氏宗親會(以下簡稱本會)辦事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

        款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以鼓勵宗親,敦品勵學,求進向善;激勵宗親,發揚宗德,犧牲奉獻;加強
        宗親團結,增進宗親福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辦理優秀宗親表揚事項,配合全市聯合會員大會之召開,每三年辦理一次。所
        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四條:凡本會會員宗親,在學術上有重大成就,具有優秀具體事實者,頒贈「學術成就
        獎」。

第五條:凡本會會員宗親,對祖先歷史及曾氏族譜之研究,有傑出貢獻事實者,或對宗親服
        務,有優異表現者,頒贈「貢獻宗親獎」。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宗親,以身作則、教子有成,表現卓越,有具體事實者,頒贈「教子有
        成獎」。

第七條:前述學術成就獎、貢獻宗親獎及教子有成獎之候選人,應經會員五人以上認同,填
        寫「優秀宗親表揚推薦書」向所屬分會推薦。
各分會接受優秀宗親表揚人選推薦案
        件,應經分會初審,並填具「優秀宗親表揚名冊」,送交本會彙辦複審,擇優遴選
        優秀得獎人。各獎項得獎人,由本會於全市聯合會員大會中,公開致贈表揚狀揚,
        並由各所屬分會致贈獎品。

第八條:本會為辦理優秀宗親表揚評審事宜,應組成「優秀宗親表揚評審委員會」,秉公審
        核評比。「優秀宗親表揚評審委員會」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之。

第九條: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施行,變更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訂定及修訂本辦法之理事會年月日、屆次、法條如下:

  • 民國九十年六月卅日第十三屆第十次理事會通過,訂定條文共十條。
  • 民國104年1月25日第十八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內文「縣」改為「市」。